黔南职院学生处资助中心 关于“申报毕业生服务黔南州深度贫困地区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通知
日期:2024-03-18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8

各系:

根据黔南州财政局、黔南州教育局、黔南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黔南州扶贫局关于印发《黔南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黔南财教[2018]58号)文件精神和《黔南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即日起开展2015届至2022届我院高校毕业生到黔南州深度贫困地区基层行政、事业单位就业,服务期满3年以上(含3年)的毕业生进行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报工作。请将此通知转发给2015届至2022届的毕业生,有符合申报条件的毕业学生及时联系资助中心,及时申报。

黔南州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开发局《黔南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黔南财教[2018]58号)文件解读:

1.对象:从2015年开始,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到黔南州深度贫困地区基层单位(行政、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在编人员)连续就业或服务期满三年的未享受过国家政策减免学费的应届毕业生。

2.条件: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成绩合格。

3.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按照在校期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5000元的,按照每年5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5000元的,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金额实行代偿。

4.本办法深度地区基层单位:是指黔南州三都县各乡镇、平塘县大 塘镇、长顺县代化镇和都匀市摆忙乡平阳村、双新村等349个深度贫困村(附349个深部贫困村表);

5. 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毕业生,将就业或服务单位、县级劳动人事等部门审核后的《黔南州学费补偿国家助贷款代偿考核表》(附件1)、《黔南州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2)交到学校资助中心。

(2)学校资助中心进行补偿学费、贷款代偿金额审核认定汇总后上报黔南州资助中心核批。

(3)黔南州资助中心核批后,各级教育部门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编入本级教育部门年度预算。由各级教育局资助中心将专项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特此通知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通知(黔南财教【2018】58号文件).pdf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通知-(黔南财教【2018】58号文件)附件(349个乡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