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8-03-26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832

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请假学生假期期满前到校报到时必须提供请假的有关证明材料。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入学后,学院对其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程序为:

(一)学院对报到新生的身份信息、考生档案信息、录取资格、是否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等进行进一步核查;

(二)学院统一安排报到入学新生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身心检查。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院招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离校治疗,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时向学院招生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如因应征入伍、创业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院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应征入伍、创业等正当理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持相关证明材料来校办理保留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持相关证明材料来校或由新生所在地武装部来函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至退伍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持学院出具的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院实行学年学费缴费注册制度。每学年开学时所有新生、在校学生必须按时到校缴清学费等有关费用,并持缴费票据、新生报到单或本人学生证亲自到所在班级、系(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开学10日内系(部)汇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确认,由教务处进行学年电子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清学费等有关费用的学生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因经济困难开学时暂不能缴清学费的学生,应按学院规定的程序到系(部)、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缓缴学费或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学生持相关材料到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持学院批准的材料到所在系(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二)未缴清学费又未办理缓、贷手续的学生,所在班级、系(部)不予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开学后四周内未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不能参加学院所有教育教学活动及考试考核,并由学生所在系(部)报教务处作自动退学处理。

各系部应当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上午向教务部报送学生注册情况。

第三章  学习年限、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三年制高职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创业两年)一般为5年;五年一贯制高职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创业两年)一般为7年。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任课教师在每学期结束一周内将学生的课程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学生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后,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第十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课程采用何种考核方式,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执行。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评定,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一)课程考核方式由课程标准确定,可采用过程性考核、闭卷、开卷或部分闭卷与部分开卷、笔试、口试、口笔式结合或撰写论文、读书报告、技能操作等方式进行;

(二)考核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按课程标准规定的权重形成学生学期课程总评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核纪律。违反考核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情节按《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由班主任负责每学期进行一次,为每位学生作出现实表现评鉴,评定操行分,并在每学期结束后10日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军训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根据学生参加体育课程和平时锻炼的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根据测试项目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军训成绩依据学生完成的军事理论学习和军事技能训练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体能测试、军训者,教务处或学生处依据学生提供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材料,可批准其减少考核、测试项目或免考免训,并办理相关减、免项目的申请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执行。经补考后仍未修满本学年度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60%者,留到下一年级的同一专业学习,如下一年级没有该专业的,则进入相近专业学习,并按留入所在级相关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经补考后仍未修满本学年度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20%者劝其退学。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只能留级一次,留级学生按留入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进行学习,在留级前一学年取得的课程学分,如果与留入年级的课程相同并且课程成绩在80分及以上的,由学生本人提出课程免修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核确认后,该课程可以免修,并记录其所取得的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可以向所在系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辅修院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向所在系申请教务处批准后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记入学生学业档案。

第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并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学生技能大赛、其他竞赛获奖等,可以折算为学分,转换为相关专业课程的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学分计算见《学生课外创新创业等实践活动学分认定互认与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参加考试(考查)。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的,须在考试(考查)前持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由班主任(辅导员)送相应系(部)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可缓考;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考查)的,必须持有关证明,由班主任(辅导员)送相应系(部)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课程的成绩按正常考试评定办法评定。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违纪、作弊、代考者,该课程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后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参加毕业学期该课程的补考。某门课程未经学院批准每学期缺课在该门课程1/3课时以上学生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八条 补考时间一般为新学期开学后二至三周。同一课程只对相应年级的学生举行一次正常补考,正常补考不及格的安排在毕业学期再进行一次补考,再次补考不及格的该课程可以重修。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作相应的标注。

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受表彰、处分、诚信等现实表现真实、完整地记载。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在学籍档案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院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将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对失信行为的学生取消一切评优资格,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班主任在学生的学期评语中要对学生的诚信情况进行评鉴。

第四章 请假与考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每个教学环节均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到班主任(辅导员)或系(部)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假满后应销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凡因病请假,需要住院治疗的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确有特殊情况,须办理请假手续;

(学生请假3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410天由系分管领导审批;1120天由系主任审批;2140天由学生处领导审批;超过41天需办理休学手续。

 (各系(部)认真做好考勤情况统计工作,学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证明及学院(系)审批意见等材料由学系教学秘书保存备查,并作为学生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学院(系)批假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续假手续或续假未准者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三条 凡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超假者,一律以旷课论,班主任每月月底将相关考勤情况报送系,系汇总学生旷课情况报送教务处。学生旷课按以下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累计旷课10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41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超过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报学院批准,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经教务处组织专家确认,报学院批准,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完成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院(系)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监护人)同意后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审核批准程序如下:

学生在本院所设置的专业范围内转专业,可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16周前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报教务处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招就办、计财处、学生处及相关系备案;学生持《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一周内到转入系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

另外,因招生计划调整等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学生录取专业与就读愿望不一致的,可在新生入学军训结束前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招就办确认,由教务处统一办理转专业手续。

创业休学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予以优先考虑。

学生在转专业前所取得的课程学分,如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则该课程学分在转入专业承认,其他课程需补修。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在本院学习期间,已转过1次专业者;

(二)在本院学习时间超过一学年者;

(三)五年一贯制学生;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作退学、留级处理者;

(五)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七条 被学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件要求,学生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监护人)同意后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报院招就办和教务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由学生如实填写《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学院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手续。审核批准程序如下:

(一)省内转学。由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

(二)跨省转学。转入校为省外高校,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我校寄转入学校备案;省外高校转入我校,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转出学校寄我校备案。

(三)学生转出我院或从其他院校转入我院需提供的材料:

1、学生本人转学《申请表》三份(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系(部)签注意见,学院审批后加盖公章);

2、学生本人现实表现材料一份(由学生所在系(部)写出鉴定,学生处审批后加盖公章);

3、学生入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加盖所在学院招生就业部门公章);

4、学生本人学习期间成绩单一份(加盖所在学校教务处公章);

5、转出院校同意函;

6、转入院校同意函。

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申请转入我院学习的学生,需参加转入专业主干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且符合其他转学相关规定者,方可转入。转学后,编入与原专业对应的专业学习。学生在原学校所学课程的成绩按本院规定审查记载成绩。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者;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者;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者;

(五)因父母或其他亲属调动工作或搬迁者;

(六)作退学、留级处理者;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者。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41天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事假超过41天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并经学院认可必须休学者;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五)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者;

(六)学院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认为应该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可再延长一年,累计休学不超过2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或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院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一律回家治疗,其医疗费报销按学院有关保险规定执行;

(三)休学期间不能申请转专业、转学,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四)休学期间学生未经学院同意不得在校住宿;

(五)学院对学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休学学生的户口可不迁出学院;

(七)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和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到学生处、计财处、招就办及相关系部办理手续。学生休学期间班主任每月应与休学学生联系一次。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周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可以复学。具体程序如下: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诊断材料,证明已经恢复健康;

(二)准予复学的学生,原则上根据休学年限进入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根据学生本人意愿及学院实际情况由学院安排到其他专业学习。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未修满本学年度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20%者或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经学院动员,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八)学校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依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班主任、系(部)整理材料,报教务处审核,经学院批准。

第三十七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送交本人,同时报贵州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学院网站上公告一周,视同送达学生本人。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或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特殊情况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委托人负责送回;

(二)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

第八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经学生书面申请,经所在系、教务处审核同意,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准予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学年的三月份办理有关手续,学籍编入毕业年级。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内,学生可申请一次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日期填写;仍不及格者,不予换发毕业证书。超过一年期限的,不再接受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申请。

第四十一条 退学学生由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不发肄业证书。因擅自离校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信息修改申请表》,经教务处进行审查合格后,报贵州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学院进行修改;贵州省教育厅审批不同意者,学院不予修改。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错发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等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贵州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生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省级以上报刊登发的遗失声明,填写《补办毕业证明书》申请表,学院核实后发放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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