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18-03-26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906

 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以及《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按国家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规定的相关材料在录取通知书注明的报到时间起7日内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请假学生假期期满前到校报到时必须提供请假的有关证明材料。未请假超过7日未到校报到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如因应征入伍、创业、疾病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院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创业、疾病等正当理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持相关证明材料来校办理保留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持相关证明材料来校或由新生所在地武装部来函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至退伍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招生工作部门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未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向培养单位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复学,不得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学习年限、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三年制高职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两年)一般为5年;五年一贯制高职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两年)一般为7年,如遇特殊情况学生需要休学者,经学院开会讨论决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休学年限。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合格的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的,可以申请重考或者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的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军训为必修课。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体能测试、军训者,可批准其减少考核、测试项目或免考免训,并办理相关减、免项目的申请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执行。经补考后仍未修满本学年度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60%者,留到下一年级学习,并按留入所在级相关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经补考后仍未修满本学年度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20%者劝其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可以向所在系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辅修院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向所在系申请教务处批准后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记入学生学业档案。

第十九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并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学生技能大赛、其他竞赛获奖等,可以折算为学分,转换为相关专业课程的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学分计算见《学生课外创新创业等实践活动学分认定互认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被学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在本院学习期间,已转过1次专业的;

(二)在本院学习时间超过一学年的;

(三)五年一贯制学生;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作退学、留级处理者;

(五)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出学校,需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审批后,可以转出。

外校学生转入,需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学校负责审核其转入条件及相关证明。对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学校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第四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满仍需继续休学的,应当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条 学生因自主创业需要,经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审核同意、教学 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休学。自主创业休学学生的学习年限,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 2 年。

第三十一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学校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并离校。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当地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当及时办理复学手续,得到教学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未修满本学年度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20%者或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经学院动员,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八)学校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班主任、系(部)整理材料,报教务处审核,经学院批准。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学校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并劝其离校。

第三十七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因特殊情况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委托人负责送回。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经所在系、教务处审核同意,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准予提前毕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内,学生可申请一次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日期填写;仍不及格者,不予换发毕业证书。超过一年期限的,不再接受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申请。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由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不发肄业证书。因擅自离校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信息修改申请表》,经教务处进行审查合格后,报贵州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学院进行修改;贵州省教育厅审批不同意者,学院不予修改。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错发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等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贵州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学生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省级以上报刊登发的遗失声明,填写《补办毕业证明书》申请表,学院核实后发放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院、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院系团组织、院系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自治组织,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倾向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按《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院团委批准后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报院党委宣传部审核,学院批准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网络行为管理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必须遵守《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宿舍管理规定》。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竞赛、科技创新、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荣誉证书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依据《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根据《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二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记录。陈述和申辩结束后,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拒绝签字,由记录人作好说明。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积极配合学院调查处理,并在学院通知时间内,到有关部门陈述和申辩,在通知时间内无故不配合调查和陈述申辩者,学院根据违规违纪事实作出处理、处分决定。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受处分学生所在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一般警告为6个月、严重警告为8个月、记过为10个月,留校察看为12个月,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离校,无故滞留校内不走的,由保卫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学院监察室,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院办负责人、监察室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外法律专家组成。

  学院制定《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贵州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七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贵州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院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认为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抵触,可以向学院纪检监察室,或省、州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学院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的行为,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应义务,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的本规定及其它学生管理制度,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并向学生公布。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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