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日期:2018-03-26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703

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是指我院全日制在读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二) 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或传播非法刊物;

(四) 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非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

(六)在校园内组织或进行宗教迷信活动。

第六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未构成犯罪的,除赔偿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窝赃或销赃者,与作案者同论。

第七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除赔偿外,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除负担医疗、护理等费用外,给予以下处理:

(一)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听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或其它方式侮辱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动手打人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策划、唆使他人打架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持械伤人,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勾联校外人员打架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报复性打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给予记过处分;组织他人提供伪证或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在宿舍违纪,按《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生违反国家、学院网络使用有关规定的,按《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网络行为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学院及他人有关证、券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因学习成绩评定、评奖、处分等原因,无理寻衅滋事,经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妨碍学院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严禁校内攀爬树木,采摘果实、折采花木,违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严禁在校园湖内游泳,违者给予警告处分;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学生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组织在外游玩期间下河游泳,违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私自组织学生外出务工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制作、传播、贩卖、组织收看淫秽书刊及音像制品,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严禁在校园内公共场合吸烟,不听劝阻、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严禁在校内或校园周边饮酒,违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闹事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不同形式的赌博或提供场所与赌具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以下学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10--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1--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61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考试、考查中夹带、偷看、抄袭、传递等作弊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学生违纪由班主任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系,系研究后报学生处,经学管工作会议讨论决定报学院行文。对开除学籍的须报院长办公会决定后行文。

(二)治安案件由保卫处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送交学生处和相关系。系在收到调查材料后1周内作出处理意见报送学生处。

(三)班主任提交书面处理建议后,系、学生处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研究处理。

(四)班主任、系分管领导在对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前,应与违纪学生谈话,并告知拟处理意见,谈话人和被谈话人在谈话记录表上签字。被谈话人如拒绝签字,由记录人作好说明。

(五)处分决定书下达后,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一般由系领导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谈话,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一般由学生处领导或分管院领导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谈话。

(六)处分决定书由班主任或系领导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或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上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分期限一般警告为6个月、严重警告为8个月、记过为10个月,留校察看为12个月。处分到期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决定可解除处分。在处分期间能深刻认识错误,有明显进步表现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和系同意报学院研究决定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对处分如无异议,在下达处分决定2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原籍,学院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保卫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处分决定有异议者。在收到处分决定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申请形式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论通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人在接到复查决定后仍有异议,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依据相关规定重新作出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院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自行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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