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公共秩序管理办法
日期:2021-02-25 00:00:00  作者:保卫处 来源:  浏览量:1048



   第一章  校门管理

   第一条  人员出入

   (一)本院学生进入校门,应佩戴或出示学院核发的证件(如校牌或学生证等),既无学院核发的证件,又无法确认身份的,谢绝进入。

   (二)在禁止学生外出的时间内,学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的,应持系领导或班主任批条(或电话确认),方可外出。

   (三)在学院培训的学员出入校门:培训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由学院承办部门提供学员花名册送交校门值班室,经执勤人员核实,可以出入;培训时间超过1个月的,由保卫处统一办理出入证。

   (四)校园承包户、务工人员(含经商、建筑工程队、固定送货等,下同),凭保卫处办理的出入证出入。

   (五)上级来校检查工作和学院各部门邀请来校讲学、出席会议等人员,学院承办部门已事先告知保卫处的,执勤人员要作好记录。

   (六)来学院联系工作或探亲访友的人员,经执勤人员核实,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第二条  车辆出入

   (一)学院教职工和校园承包户、务工人员的车辆,凭保卫处统一订制的《车辆通行证》出入校门。

   (二)来学院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凭标识进入校门,执勤人员要作好记录。

   (三)除有《车辆通行证》的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必须经核实登记方可进入。

   (四)禁止营业性和证照不全的车辆(含摩托车、机三等)进入校园。

   (五)北区驾校、车辆考试中心、网球场、承包户车辆从北区校门出入。校园建筑施工车辆,按规定路线出入。

   (六)运出校外的物资,须有学院用工部门或管理部门的证明(或部门负责人电话确认),经执勤人员核实登记后方可运出。 

   第二章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  车辆行驶

   (一)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禁止鸣号和夜间开远光灯,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二)校园施工和运送货物、垃圾的车辆要保持路面清洁,影响路面卫生的,由施工方或承运方负责及时清扫;不及时清扫的,由后勤处请人清扫,费用由施工方或承运方支付。

   (三)禁止在篮球场、足球场和学生体育活动场所行驶。

   (四)禁止在道路上学驾机动车、飚车、试刹车。

   第四条  车辆停放

   (一)除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和运送货物、垃圾的车辆外,其余车辆(含摩托车、机三等)应按规定地点停放。

   (二)车辆停放,应锁好门窗。学院不负责看管车辆和车内物资,如发生车辆损毁或车内物资被盗等事故,学院不负赔偿责任。

   (三)来学院参加大型活动人员的车辆,由保卫处确定临时停车点,并负责指挥停车。